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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金飞     日期:2019-07-09   点击数:10  

 通大院药[2016]1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我院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南通大学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院行政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我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实施。

  第三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全院教学工作;

2.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专业发展与建设规划;

3.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4.审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推荐精品课程(群);

5.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6.审议教材建设规划,推荐教材出版,推荐精品教材;

7.审议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8.评审学院教学成果奖等奖项,推荐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成果奖;

9.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和推荐;

10.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11.讨论、决定学院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成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以及资深教授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时,须报请院长批准。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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