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药学院高层次人才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层次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构建学院事业发展的人才高地,推进研究型学院建设,根据《南通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暂行)》(通大人〔2015〕6号)、《南通大学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通大人〔2017〕11号)、《南通大学特聘教授聘任管理办法》(通大人〔2018〕19号)、《南通大学经费开支管理规定》(通大财〔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高层次人才是指按学校人才类别分类四类以上人才和柔性聘用人员。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学院党总支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和推动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为学院高层次人才干事创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服务。学院行政对高层次人才管理应坚持绩效优先、合同管理原则,坚持规范合理、科学高效的人才项目运行机制。
第三条 学院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来院工作提供便利,为受聘高层次人才在院工作解决生活困难,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学院应明确受聘高层次人才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并选定院内一名研究方向相近的教师作为项目合作教师(Co-PI),协助受聘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实验室管理、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合作教师(Co-PI)须为60周岁以下全职在岗在编专任教师。
第五条 畅通和受聘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渠道,建立有效的联络沟通机制。学院明确一名院领导为高层次人才联系人,负责与高层次人才联系沟通聘任期内的合同任务进展、考核工作等相关重要事项;相关系室主任(主持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教学等日常工作任务的落实;高层次人才项目合作教师(Co-PI)应就实验室管理、项目进展等学术、业务问题定期向项目负责人请示汇报。
第六条 受聘高层次人才在离校外出期间其人才项目经费及科研项目经费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授权,基于经费使用规范合理、科学高效原则,高层次人才相关经费审批授权应授予院内合作教师(Co-PI),如授权其他教师须经院主管领导同意,且被授权教师最多只能接受一名高层次人才经费审批授权。项目负责人对被授权教师经费审批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条 受聘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受聘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用于添置仪器设备和平台建设的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学院综合全院情况统筹考虑,所涉经费如达到“三重一大”事项标准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受聘高层次人才(全职入编人员)除按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外,其它时间可自行联系外出研修、参访或在境内外开展科研工作,受聘高层次人才(全职入编人员)离校外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系主任及专家为成员的综合考核小组,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对受聘高层次人才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在以上各类考核前,须由院学术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学术水平、学术成果等先行评价,评价结果为院综合考核小组对其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