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高等学校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激发班子成员担当作为精神,根据《南通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一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决定,学院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改革方案的制订与调整。
(二)学院发展目标、总体规划与建设、改革方案,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目标、落实措施和总结。
(三)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师生员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办法、奖惩意见和各类校级(含)以上先进及荣誉称号的提名、审核、推荐。
(五)学生管理、评奖评优、困难资助、心理健康以及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干部选任与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大额经费使用与管理、办学资源调配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和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统战、工会、共青团、学院教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教职工退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为:
(一)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决策决定在本学院的学习宣传与贯彻执行,制定年度党组织工作计划并作好总结。
(二)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和廉政建设等工作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选任与培养、人才服务与联系等工作。
(四)负责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稳定与保密工作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院发展目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等制定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生管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地方等工作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工作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大额经费使用与管理、办学资源调配以及各类平台建设投入等方案提出及组织实施。
(五)负责学院师生和资产等安全保卫工作,实验室运行秩序及卫生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秩序稳定,处理相关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党政共同负责主要事项以外的工作,由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分别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在学院的地位平等、责任平等,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民主决策、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在学院职责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具有最高决策权。凡列入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酝酿协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教代会、师生座谈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学院也可召开党的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以及学术委员会等会议讨论,向党政联席会议提供意见和建议。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各自职责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九条 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书记要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与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要自觉接受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监督检查,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书记、院长既要根据党政分工,监督与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和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学院领导班子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合作共事,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任务。
第三章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个别酝酿、党政沟通、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根据学院“三重一大”相关规定,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等组成。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政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在某些重大问题决策时,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也可以召开党政联席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可以扩大到全体党总支委员、学科带头人、党支部书记、系(室、实验中心)主任和其他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院长根据议题内容和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办公室相关人员会前向班子成员征询收集并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后,方可列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将会议议程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范围确定主持人。党务方面的议题由书记主持并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行政方面的议题由院长主持并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也可相互委托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或主要领导提出。议题决定,可采取口头表达或票决等方式进行,以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十八条 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或上级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或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要明确贯彻执行的意见,分工落实到位,要求职责明确。
第二十条 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从讲政治、顾大局、明纪律、守规矩的高度,认真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年终应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分工会、各党支部、学生会组织对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作用;学院党政班子应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广大师生、党员群众对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问责制度。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并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