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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药学院院级印章使用管理细则(修订)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8-12-24   点击数:1149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院级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南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通大办〔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指的院级印章包括

1.“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药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

2.“南通大学药学院”印章;

3.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章。

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院级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存放须安全可靠;印章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事先经院主要领导批准,且印章管理人员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2.印章应及时维护,勤换印油,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美观。

3.使用印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药学院院级印章使用登记表》,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登记簿保留20年。用印审批表上经办人、审批人均需手写签字或使用签名私章,要素完备方可用印。用印审批表由学院办公室一并留存,以年度为单位整理移交档案馆。

4.使用学院党总支印章应由院党总支书记批准同意,根据需要可授权党总支副书记或其他院领导审批,被授权人不可再授权其他人员。

5.使用院行政印章应由学院行政或党总支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根据需要可授权分管领导审批,被授权人不可再授权其他人员。

6.使用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名章须经领导本人批准同意。

三、学院院级印章使用范围

1.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2.办理申请使用学校公章、钢印、校领导签名章的用印审批表;

3.与校外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4.其他需要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材料;

除经学校授权外,学院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保证等对学校形成约束力的文件。不具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框架协议、因履行本学院常规职能开具证明(如开具职工在职证明、开具学生情况证明等)除外。

四、以下情况不予用印章

1.未写清楚用处或正文与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2.空白奖状、证书以及纸张;

3.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材料;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材料;

5.《药学院院级印章使用登记表》填写信息不完备,填写不清晰的;

6.未经院领导批准同意的;

7.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材料。

五、其他规定

1.严格控制院级印章使用范围,不需要印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院级印章。

2.用印应严格执行“一事一登记”制度,涉及材料、人员较多的时候,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后附详细清单。

3.未经学院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刻制含有“南通大学药学院”字样的图章。

4.违反以上规定使用印章的,学院将报学校相关部门,按《南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通大办〔2017〕5号)进行追责及处理。

5.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