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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8-12-24   点击数:4  

根据《南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通大委〔201147号)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精神,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更好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学院治院理政、科学发展的重大制度,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和民主决策机制能否落到实处的重要体现,具有重要的政治属性。

(二)坚持科学决策原则。贯彻落实《南通大学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学院群团组织在治院理政中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学校有关规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网络舆情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事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人才引培、职称评定、考核奖惩、干部选任与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院级以上表彰及各类项目、优秀、先进、典型的推荐,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的党政管理、业务系室相关人事任免或调整和需要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系室负责人、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学生辅导员以及其他人员岗位的任免或调整,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党政纪处分,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或调整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各类校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与国内国(境)外交流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仪器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所涉经费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一万元以上)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相关人员任免或调整,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党政联席会决定前进行党风廉政情况审核。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议题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须对决策负责,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与会人数须符合规定方能举行。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或调整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重大问题或人事安排联系校领导应列席会议,其他有关系室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须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对急需作出决定,但仍有意见分歧的重要事项,须通过表决方式来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须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须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须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须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南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通大〔201010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须上报学校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