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药学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大〔2016〕38号)》、《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通大〔2009〕101号)》、《南通大学经费开支管理规定(通大财〔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资产是指学校配置给学院,由学院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的各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
第二条 坚持“规范有序、高效利用、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原则。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公共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批、监管等;各类用房的使用规划、管理、维护等;各类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的配备、管理、维护;学院名称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系室、实验中心负责人分工负责,并落实到人。按学校要求,设立设备管理员、房屋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等,负责各类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公共项目经费实行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各类公共经费预算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各类公共经费决算情况须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其它项目经费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院各类房屋使用功能定位、调整方案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组织做好相关论证工作,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并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各类房屋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负总责,教师办公用房日常安全卫生管理由各系室、实验中心负责,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日常安全卫生管理由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实行管理员负责制。主管院领导定期组织对各类用房维护、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积极推进房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工作,学院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学院分管领导负责门禁密码分发和监控管理。为确保安全,禁止将任何食品带入实验场所。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房屋资源认真制定专任教师和引进人才的房屋使用方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禁止超标准使用。行政人员办公用房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改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办公用房条件。各办公用房备用钥匙由学院办公室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出借、调用。
第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仪器设备管理负首要责任,分管院领导负具体责任。实验中心负责人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院资产管理员负责相关设备资产的日常入库(账)登记、保管、领用、报修等工作。各类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负责,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做好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等记录。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由系、学术团队、实验中心、人才项目等负责人根据需求提出方案,主管院领导组织论证工作,并在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名称是学校无形资产,全院师生应自觉维护好学院的声誉,合法使用学院名称。未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任何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组织会议、从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各类媒体发布广告、布告等。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均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